7月16日,何先生来电称,自己在一家建材公司上班,十多年前受工伤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今年就满60岁可以办理退休了。何先生问,工伤员工退休时,单位要不要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何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杨律师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到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五级到十级工伤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可见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存在一定的关联。其原因在于,单位支付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于补偿职工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下降可能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会对其收入造成较大影响。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