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张海峰)四川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7月28日发布《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
《提示函》明确,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第十条明确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依法支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函》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监督。
平台企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合作企业应依法支持、配合相关全国产业工会、地方工会指导劳动者依法建会,广泛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工会组建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指导,推动将支持、配合工会工作写入用工合作协议。配合工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支持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
《提示函》还提到,企业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职工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