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瑞)近日,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职能职责、适用情形、禁止行为、救济举措等具体措施,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细则》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
什么是教育惩戒?《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细则》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差异,选择适当措施,确保惩戒程度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细则》提供了说明,包括实施情形、不同情形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及程度、惩戒报告与告知义务、禁止行为、惩戒后的教育措施、提前解除情形、备案要求等。
对于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生,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细则》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红线。如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
《细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细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