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四川某装饰装修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何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其所在的公司为私营企业,公司没有聘请法务人员,故公司在处理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对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不太清楚。何女士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刘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情形以及特殊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知,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情形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