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务工人员尚某国向本报咨询称,2022年3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张某,后张某因承包了A公司的部分工程项目,找他去现场施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4年11月,他在施工现场缠绕钢筋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后他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告知与他没有劳动关系,不会为他承担工伤责任,让他去找张某追责。尚某国问,A公司与他没有劳动关系,就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了吗?
针对尚某国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中,即使A公司与尚某国没有劳动关系,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知,尚某国虽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但A公司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张某又聘用了尚某国,后尚某国在缠绕钢筋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应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