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务工人员李某云向本报咨询称,2019年3月,他入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已在公司工作6年。今年2月,公司下发了一批降薪人员名单,其中就有他。他认为自己入职至今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工作中也没有出现过大的问题,他对公司单方面实施降薪的行为不服。李某云问,公司单方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员工应当如何维权?
针对李某云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工资作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用人单位单方降低李某云工资属违法行为。李某云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作出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