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成都某建筑公司职工李某某来电咨询称,三年前,他应聘到该公司做水电工作,前两年公司都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今年9月发生疫情以来,该公司每月只给工人发放生活费1500元,余下的工资一直拖欠着。李某某问,农民工外出务工遭欠薪,能找哪些部门帮忙维权?
针对李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王律师指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王律师表示,综上所述,遇上务工欠薪,向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等组织寻求帮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律师建议,当然除了协调外,工友们也可以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 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