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务工人员何某来电咨询称,自己和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何某想知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
针对何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杨律师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另外,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非全日制用工等三种情形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杨律师还指出: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改正,已经履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