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守护什么,就稳稳地担当!”花三十二万元就能安排事业编工作?打造园区“一站式”劳动纠纷调处平台竞业限制如何更规范?离职前12个月都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法治进校园 护航促成长广告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430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20

离职前12个月都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11月19日,务工人员顾某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3年10月,他因患慢性疾病,连续请病假至2024年10月,其间公司按月发放病假工资。2024年11月,顾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顾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回复因顾某离职前12个月均在休病假,故应按病假期间实际发放工资计算补偿基数。顾某问,离职前12个月都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

针对顾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长期病假导致其平均工资与正常工资水平产生巨大差距显失公平时,可按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排除医疗期)确定经济补偿基数。

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顾某解除劳动关系前长期处于请病假状态,如其治疗期工资标准与正常上班状态下的工资标准差距过大,数额明显过低,则不符合公平原则。此种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平均工资时应剔除医疗期,按照正常上班状态下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工资。 记者向晓文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四川工人日报融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拂林园4号楼   邮编:1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