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务工人员邱某森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24年6月入职某新材料公司。2025年3月,公司组织了为期5个工作日的团建活动。2025年9月,邱某森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公司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组织的团建活动已冲抵了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邱某森问,单位旅游、团建的天数,能冲抵年休假吗?
针对邱某森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传。王律师指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团建,未明确告知以年休假进行抵扣的,不能冲抵其年休假。
王律师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年休假系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劳动能力的恢复,属于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有知情权;其次,公司集中组织的旅游团建活动,行程由公司统一安排,职工无法自主决定休息形式与休息时间,这与法定年休假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公司不能以组织的团建活动为由抵扣邱某森的年休假。
王律师提示,年休假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够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安排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确需以福利形式抵扣年休假,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提前告知职工。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