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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1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27

成都市发布“涉老”商品和服务广告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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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瑞)秋冬时节老年人健康养生需求提升,“涉老”商品和服务广告宣传进入活跃期。为进一步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相关广告合规作出提示。

禁止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等标准,不得对老年人进行不当诱导或强迫消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

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及与同类商品和服务相比较等信息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不得缺少应标注、标明的内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标注相应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此外,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按规定允许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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