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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5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9

平时只支付生活费给农民工,年底再结算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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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来蓉务工人员张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某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平时劳务公司只给他发生活费,到了年底才结算工资。张先生问,劳务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杨志元律师表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的教育、父母赡养,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劳务公司平时只支付农民工生活费,到年底才结算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杨律师指出,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用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向当地工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寻求帮助。3.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4.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向晓文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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