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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5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9

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为何还要赔偿?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记者唐宇

“我们公司和他并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你们这种情况,肯定要承担!”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也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11月26日,记者就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将案涉劳务违法分包给王某,王某聘用贺某前往项目处提供劳务,贺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眼眶前外侧壁骨折、眼脸裂伤。2021年3月,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经劳动仲裁裁决: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贺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30478元,并解除贺某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金牛区人民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黄曦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双方争议点主要围绕贺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较为片面,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贺某则对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计算不予认可。为做到服判息诉,承办人将释法明理贯穿于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解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明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最长时长引用原则的全部内容。

最终,法院判定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贺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与贺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故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应对贺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出台通知规定对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分包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这些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

2.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5种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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