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务工人员王某阳向本报来电咨询称,自己于2024年2月在某房地产建筑工地从事钢筋捆扎工作,与劳务公司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截至2025年11月30日,劳务公司共计拖欠其工资6万余元,但劳务公司以总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王某阳问,现在该怎么维权?
针对王某阳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陈律师指出,劳务公司“以总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该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被欠薪农民工依然可以向劳务公司主张被拖欠的工资。
陈律师表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务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的是直接支付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劳务公司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支付责任,不因总包方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最后,陈律师给出建议:为避免因工资被拖欠无证据印证,责任主体不明确,要妥善保存工资结算单、有关工资标准的约定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书等)、包工头身份信息、劳务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甚至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