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霍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公司一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近日突然提出辞职且未办理工作交接即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霍先生想知道,劳动者这样“说走就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劳动者未依法提前通知而擅自离职,若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律师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同时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的这种单方解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既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为用人单位预留了必要的招聘与工作交接时间,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不受严重影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杨律师表示:员工“说走就走”闪辞,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