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四川某公司负责人赵先生来电咨询称,公司的一名重要客户希望以赵先生公司的名义为其亲属代缴社保,并每月代为发放工资,以制造劳动关系的表象。赵先生问:只要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就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吗?
针对该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条件,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劳动用工关系。
杨律师指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主体适格、从属性、业务相关性。其中,从属性是核心,包括人格从属性(如考勤、奖惩)、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若缺少从属性的管理事实,仅凭支付报酬和代缴社保,不能倒推存在劳动关系。
杨律师进一步说明,司法实践中常见多种“假象劳动关系”:如退休人员返聘、社保挂靠代缴、业务外包等。这些情形下,即使支付费用、缴纳社保,若劳动者并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指挥与监督,则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强调“用工”这一实质事实,而非仅凭报酬支付或社保记录。
此外,民事诉讼法也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若主张不构成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反证,以证明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有工资、交社保不等于劳动关系。仲裁及司法机关会穿透表面形式,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从属性用工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仍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风险。依法参保、规范用工,才是切实保障各方权益的正确途径。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