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来电咨询称,他于2025年1月入职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底薪3500元/月)。然而,截至2026年1月,公司仍未发放2025年12月的工资。陈某多次讨薪无果,于1月底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陈某问,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能申请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吗?
针对该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表示,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同时满足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关于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陈某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符合上述情形,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关于辞职后失业保险申领问题,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若陈某已由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且辞职属于“并非本人意愿离职”的,即符合申领条件。
邓律师同时提醒,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在提出辞职时需明确说明离职原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避免使用“个人原因”“自愿离职”等表述,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并影响失业保险金申领。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