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唐某来电咨询称,他在试用期内因“业绩不达标”被公司辞退。他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针对唐某咨询的问题,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曾雨律师表示,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单向考察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样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有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用人单位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合法辞退唐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缺一不可。一、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在招录唐某时明确将“业绩达标”设定为招录条件,且已向唐某履行了告知义务,确保其知晓并认可该条件。这通常体现在招聘公告、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入职确认文件中,并需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相关记录;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相应要求未超出行业普遍标准和一般劳动者平均能力水平;三、用人单位有相应证据能证明唐某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其业绩数据、考核记录、工作评估报告等具体材料,且这些证据应当真实、连贯,能够客观反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实际表现与既定标准之间的差距;四、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解除权,必须在唐某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若在试用期后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