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吕先生来电咨询称,春节前夕,他所在公司发布通知:为丰富职工生活、放松职工心情,特组织公司职工参加年会表演,要求职工自愿报名,积极参加。吕先生报名参加后,在年会表演中受伤,公司却不同意为其申请工伤。吕先生问,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在表演中受伤,算工伤吗?
针对吕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认定工伤应符合3个要件:
一、工作时间。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参加公司年会活动是公司统一安排和要求的,属于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二、工作场所。一般而言,工作场所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年会作为公司安排的特定任务,无论是在公司内还是在公司外举办,都属于为了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员工表演节目的舞台,更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的直接场所,应视为工作场所。
三、工作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何律师表示,公司举办年会是为了增强员工凝聚力、促进团队交流,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员工在年会上表演节目,是服从公司安排,表演期间受伤的,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以上分析,何律师认为,吕先生根据公司安排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表演节目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公司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吕先生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