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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0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4-11

员工常遭受老板辱骂,申请辞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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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务工人员张某某来电咨询称,他在某培训机构从事业务员工作。因其在春季招生工作中,没能完成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自今年2月底上班以来,老板每天通过工作群称其为“废渣”“蠢货”等内容,令其不堪忍受,遂打算提出辞职。张某某问:员工常遭受老板辱骂,申请辞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针对张某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陈素芳。陈律师表示,员工遭遇辱骂存在经常性、长期性,而非偶尔批评;老板的辱骂基于工作管理,且辱骂行为已造成劳动者心理压力。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害。张某某在工作中遭受老板长期辱骂,属于侵犯其人格权。老板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没有为张某某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因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第四十六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陈律师指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第(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张某某除可要求培训机构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可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相应权利的主张,需有强有力的证据印证。故此,她建议如下:1.及时收集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因辱骂致抑郁、焦虑的就医记录。2.向单位发出载明有“因单位长期辱骂、侵犯人格尊严、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内容的《被迫解除通知书》并通过EMS+微信双送,并及时留存。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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