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吴某来电咨询称,从2025年1月起,他在某医药公司担任业务员。4月初,公司向他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吴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擅自向供应商讨要物品,触犯了公司处罚制度严重违纪行为中第11条:利用职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如收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购物卡……现按以下第(D)项办理:(D)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吴某问,此种情况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吴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指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以吴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第11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应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证明不了,就涉及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款,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如果能举证证明吴某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比如吴某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以及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则解除合法;若无法举证,则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邓律师提醒,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平等基本原则。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