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务工人员杨某向本报咨询称, 他于2020年3月入职某机械制造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全勤奖。入职以来,杨某工作表现良好,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约为8000元。公司依法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5年3月15日,杨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冲压设备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右手食指被压伤,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后被认定为工伤。在杨某停工休养期间,公司仅按月向其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 杨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补足差额,公司以未实际工作就不能享受全额待遇为由拒绝。杨某问: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该期间是否只发基本工资?
针对杨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此可见,杨某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仅向其发放基本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补足其工资差额。
何律师提示:停工留薪期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治疗康复时间,在此期间,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实际工作为由降低待遇标准,应依法足额支付相关待遇,否则不仅面临补足差额的风险,还可能承担额外的法律后果。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