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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4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04

借了35万元却还了140多万元

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记者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高于法定标准的利息,这部分应该还吗?6月2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王某、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向范某滚动借款12笔,共计35万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王某、张某向范某还款至2019年2月,范某介绍其朋友袁某某向王某、张某出借47万元,用于结清范某的借款,王某、张某向袁某某出具《借条》,后袁某某又于2023年8月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范某,由王某、张某继续向范某还款。

据统计,王某、张某于2016年至2023年向范某、袁某某小额还款共计422笔,金额达140余万元。现范某依据王某、张某向袁某某出具的《借条》要求王某、张某继续还款,王某、张某提起反诉,要求范某退还多归还的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款项。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受理王某、张某的反诉后,范某作为出借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出借款项的具体数额。王某、张某虽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反诉,但其实质主张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现二人已提供还款记录,证明其向范某所转款项已远超正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至此应由范某举证说明其收取本案所有款项均具有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中关于借款金额的举证证明责任应由范某承担。现范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法庭将结合转款流水,采信借款人王某、张某的主张,认定范某出借金额为35万元。

在利息标准的认定上,范某称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张某称双方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0%,但均未举证证明。法庭认为即使范某所称的无息属实,由王某、张某主张退款的计算方式可知,二人自愿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借款。该计算方式与无息相比较,显然更有利于范某,法院予以采信,并结合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计算。最终计算结果为:王某、张某向范某超付98万余元。

综上所述,判决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张某退还98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紧急用钱签下“高息借款”,事后才发现利息远超法定上限拒绝还款,引发矛盾纠纷。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间借贷正常秩序,实质化解本案纠纷,法院没有仅依照《借条》径行认定出借还款金额,而是通过将借贷双方数年的银行流水进行对账、梳理后拉通计算,依法确认借款人多支付的金额并判决返还。本案的处理践行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审理理念,确定了借款人超付的利息可以“不当得利”主张退还的裁判方法,防止出现“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违规情形,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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