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务工人员刘某来电咨询称,他在某服装加工厂上班,入职4个月以来,老板口头安排其加班,每天工作到晚上9时左右。工厂没有打卡机,也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只有每月上班天数的确认表。刘某问,没有打卡记录,如何证明有加班事实?
针对刘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陈律师表示:打卡记录并非唯一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需就加班事实提供证据;如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并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因此,劳动者只需提供有加班的初步证据,关于加班的具体时间与加班费计付标准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了确保刘某要求服装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获支持,陈律师建议,刘某可留意以下证据的收集:证明“老板安排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厂微信群通知;证明“实际加班工作”的工作成果提交时间、电脑文件修改时间、客户晚间沟通记录;同事证言、出勤确认表(显示工作到晚上9时)、工资条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