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务工人员张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已满10年,近日,公司通知其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先生问: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而非不可解除性,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除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外,劳动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并无不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分为协商订立和法定强制订立两种情形,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主动权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综上,杨律师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满足特定条件的,单位必须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