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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64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07

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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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多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醒各用人单位如下:

一、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高温作业中暑应急处置演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额的急救药品;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并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降温设施。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控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时长管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劳动者合法报酬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组织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职工掌握高温基础知识和中暑早期识别与应急处置技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保护特殊人群,严禁安排禁忌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各级工会将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暑措施落实不到位、拖欠高温津贴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法定举措,切实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四川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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