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务工人员小王来电咨询称,他系一家模型公司的生产车间工人,该公司以5000元/月为基数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今年6月29日,他在人字梯上作业时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依据5000元的缴费基数,向小王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王发现该待遇远低于按自己实际工资(月平均工资为8700元)计算应得金额,认为该公司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其待遇受损。他问: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工伤待遇缩水,怎么办?
针对小王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企业负有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小王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700元,且其他同事的工资也相当,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公司应按此标准申报缴费基数。而该公司实际申报基数仅为5000元,明显低于实际工资。
社保部门依据缴费基数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低于按小王实际工资计算应得的金额。该差额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费所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
何律师指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是“选择题”,更不是企业的“省钱工具”。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低报缴费基数,一旦发生工伤,员工依法应得的待遇将大幅 “缩水”。对于这部分差额,需由企业自行补足,不能转嫁给社保基金,更不能让员工承担。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