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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8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30

《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获表决通过

吉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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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审议,7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上,《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获表决通过。这是四川首部专门规范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带娃”这件家事从此有了法治支撑。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一起来看!

“带娃不仅是家事,更是法定义务。”条例第八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陪伴未成年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二条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设置了刚性约束: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划出红线: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此次条例在社会协同方面有明显突破。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新增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重视家庭教育、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

更具烟火气的制度设计是: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优良家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关爱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这意味着“依法带娃”将从法律文本走进社区院落、田间地头,变成群众身边可感知、可遵守的行为准则。

针对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社会痛点,条例第十六条整合完善了联动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对家庭教育严重失职、失能的家庭建立预警及救济制度;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动机制,为遭受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且跟踪回访。

在政府保障层面,条例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将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打通家庭教育指导的“最后一公里”。

学校端,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家长学校,落实常态化家访机制,重点关注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把协同育人落到实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表决通过,意味着四川千万父母将在法治框架下,手握这份“带娃指南”,与全社会共同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伞。 (据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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