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务工人员李某来电咨询称,他于2022年1月入职某外贸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自2024年6月起,该公司漏缴了李某的医疗保险费,仅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为避免医保待遇中断,李某自行垫付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职工医保费用共计1万余元。李某问:单位漏缴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垫付的医保费能否追偿?
针对李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副团长、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阚小雷。他解答道,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而建立的重要制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李某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存在明显过错,李某自行补缴医保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阚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若遭遇此类侵权行为,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同时,建议李某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医保缴费票据等材料,准确区分单位应缴与个人应缴部分,仅就单位承担份额主张返还。
阚律师还指出,劳动者垫付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返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每一笔垫付费用的时效自实际垫付之日起单独计算。若部分垫付费用的时间距起诉超过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该诉请将存在败诉风险。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