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务工人员刘先生来电咨询称,去年12月以来,他在一家汽配加工厂务工10个月,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长期拖欠加班工资。前不久,他离职时公司又无故不予结算当月工资。刘先生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却被告知劳动纠纷需先走劳动仲裁程序。刘先生还向人社部门投诉,也无结果。刘先生问: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针对刘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六类劳资纠纷属于法定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辞退、离职争议,工作时间、社保、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等。王律师解释,本案中刘先生遭遇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加班费争议,均在仲裁受理范围内。同时明确,调解并非仲裁必经程序,劳动者可自愿选择先调解或直接申请仲裁,而个人劳务纠纷、普通民事欠款、邻里纠纷等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需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结合四川本地维权现状,王律师给出维权建议:第一,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优先对照法定受理范围判断案由,工资拖欠、未签订合同、违法辞退、工伤赔偿、社保福利争议等,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第二,严格把握一年仲裁时效,时效自劳动者知晓权益受损当日起算,超期将丧失胜诉权,切勿拖延维权;第三,提前固定核心证据,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记录、入职凭证等材料;最后,区分用工纠纷性质,劳动关系纠纷走调解仲裁,劳务、雇佣纠纷直接起诉,精准选择维权渠道,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