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62岁的孙女士致电咨询称:她办理退休后被物业公司聘用做保洁工作,公司要求与她签订《劳务协议》,并将“公司只为其投保意外险,工伤自负”写进了协议条款。孙女士想知道: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可否约定“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自负”,应如何签?
针对孙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陈律师指出,孙女士来电咨询的“劳务协议”有权拒绝签署,且“工伤自负”条款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与孙女士签订用工协议。
物业公司与孙女士签订《劳务协议》是其法定义务,且用工协议内容须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而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明显缺失法定的必备条款,更不能替代《暂行规定》所要求的用工协议。
陈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发生工伤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即便《劳务协议》写了“工伤自负”,该条款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办理与相关待遇的支付义务。
陈律师进一步表示,签协议时重点审查:是否具备《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是否载明工伤保险条款、劳动报酬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否约定。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