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李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工作时因失误给单位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单位要求其进行赔偿,在李先生的工资中每月扣除部分,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李先生问,职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能采取逐月扣其工资的方式来弥补吗?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职工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在职工工资中进行逐月扣除,但要以合同约定或公司管理制度为依据。
杨志元律师指出,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职工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在职工工资中进行逐月扣除,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即使单位和劳动者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职工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可以在工资中进行扣除,单位只要在其管理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在职工工资中进行扣除以弥补经济损失。
记者向晓文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