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成都某医药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刘某来电咨询称,其公司在工作日安排员工开展登山团建活动。在团建过程中,刘某不小心摔伤了小腿,受伤后公司将他送至医院救治,但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申请工伤认定。刘某问,职工在团建时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针对刘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刘某按公司活动安排开展登山活动,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刘某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刘某受伤地点位于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刘某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刘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王律师建议,刘某可要求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申请的情况下,刘某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