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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4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30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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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的教育、父母赡养,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3月28日,刘先生来电咨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针对刘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都不属于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在工资总额中并不包括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可见职工持有公司股票、股权的收入被明确的排除在工资范围以外。

那么,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呢?对此,杨志元律师表示,职业年金也不属于工资总额。《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可见职业年金属于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属于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因此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综上,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都不属于工资总额。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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