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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5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8

辞职说走就走,员工会遇到什么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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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成都某公司员工刘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因为个人原因需要立即离职,但公司要求刘女士将本月的工作项目做完后再离职,否则将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刘女士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员工辞职时说走就走会遇到什么样的赔偿风险?

针对刘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相反,单位员工如果想要说走就走,也会遇到一定的赔偿风险。在一些岗位,如果劳动者辞职说走就走,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造成损失,或是在短时间内需要高薪另聘员工完成工作,劳动者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些特定岗位,由于岗位的特殊性,该岗位涉密,那么在离职时应当提前通知单位并且实行脱密管理,如果劳动者在该岗位辞职说走就走,应当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如果劳动者是在涉密岗位,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王律师建议,刘女士应当与公司协商处理,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说走就走为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风险。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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