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玉华江法)3月31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35名被告人的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最高获刑15年。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等多地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网络诈骗,其余30余名被告人先后参与诈骗团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上述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被诈骗的资金。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通过“打粉”的形式添加被害人的微信,诱使被害人加入该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安排团伙成员在微信群内冒充投资理财导师、客服、投资者等角色,团伙成员利用话术互相配合,共同虚构在诈骗平台投资可以快速获利等事实,让被害人注册账户、充值,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被害人多次充值,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使被害人认为投资亏损,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截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6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5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3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35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20人,判处罚金共计3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