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韩琴
近日有新闻报道,某企业女职工怀孕后,公司认为她不适合再干行政管理,不经她同意便把她从管理岗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理由是“关怀怀孕职工”。企业对特殊生理期女职工如此关怀真是本末倒置令人寒心。
近年来,女性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也在不断地改变,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半边天”作用,在各领域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女职工不仅要面对劳动就业、优胜劣汰、地位不平等的难题,还要因为特殊生理期遭受不公平对待,甚至被迫离开工作岗位。
国家已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维护妇女的权益与利益,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还存在女性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事实,存在女性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诸如同工不同酬、就业时受歧视、特殊生理期保护得不到保障等,这些现象都应该在社会发展进步中逐渐销声匿迹。
任何时期,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女性都发挥着“浓墨重彩”的作用,是人才结构中的重要资源。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岗、岗位技术能手等都是女性立足岗位,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女性更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照顾赡养老人、哺育抚养教育子女,发挥着“粘合剂”的核心作用,维护家庭的和睦,使每个家庭成为社会健康细胞,这些对社会发展都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既要实现男女平等的社会体系,同时也要促进男女两性的同步发展,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女性的保护与平等。女性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对女性的关爱,更是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