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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6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5

女职工“三期”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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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四川某网络公司员工郑女士来电咨询称,她在公司工作几年了,最近她怀孕了,需要到医院进行检查,便通过微信向领导请假3天。然而,3天后她到公司上班时,被公司告知已经连续旷工3天,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郑女士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咋维权?

针对郑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指出,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女职工被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对于协商不成的,女职工可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邓律师指出,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条文用来重保护“三期”期间女职工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多个法律条文均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女职工怎么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上述规定明确了因“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的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作损失;另外一种是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要求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邓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而降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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