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四川某研究所职工杜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以来,该研究所给全体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杜先生问,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要计入工资总额?
针对杜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企业对国家为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而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杨志元律师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工资总额并不包括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此外,《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的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