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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0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7

公职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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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刘聪)6月2日,眉山市中院发布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引人关注:公职人员刘某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出租,为了躲避检查,竟然将实际为家具生产的厂房修建谎称为修建养殖场向上申请,最终,刘某等人获刑。

经法院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刘某、夏某甲、夏某乙、张某文(另案处理)合伙租地建厂房并转租给他人来获利,每人出资10万元交由刘某负责用于支付前期农户赔付款,事后盈利由四人均分。经案外人魏某协调,各被告人确定租用位于文宫镇高桥村2组、3组的部分土地。

2011年1月中下旬,因刘某、张某文系公职人员,四人以夏某甲、夏某乙名义与村民签订租地合同,赔偿农民青苗等费用后,每年按照每亩800斤稻谷的市场价支付土地租金。并同样以夏某甲、夏某乙的名义与张某均等人签订了 《分租合同》,将已租的案涉土地转租给张某均、高某等八户人用于厂房建设,张某均等人向被告人刘某等人支付土地平整费用及工程款,每年按每亩800斤大米的市场价支付厂房租金。

同年2月、3月,四人未经审批在案涉土地上修建厂房,期间刘某陆续收到张某均转款83万元、高某24.995万元、张某水转款18.5万元、潘某转款19万元、裴某11万元等。

2011年4月,仁寿县国土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夏某甲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于5月26日责令停止修建建筑物,于6月8日向夏某甲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退地复耕。为规避国土部门执法行为,继续完成修建,四人商议以修建养殖场的名义于2011年9月3日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2012年2月7日仁寿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罗勇养殖场,总用地面积55.1亩,生产设施用地26.4亩(其中耕地22亩),附属设施用地2.1亩(其中耕地占0.75亩)。

2011年底,四人按原厂房模式完成修建并交付张某水、张某华等人使用。自2012年起刘某安排案外人魏某代为收取厂房租金并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剩余款项用于厂区基础设施维护。

2012年初,张某均、张某水等人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在厂区内养了鸡鸭。2012年8月仁寿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罗勇养殖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家具生产,于9月15日立案审查,并于11月9日、11月12日两次发函对违法占地建设家私业停止供电。自2013年起罗勇养殖场内基本用于家具生产。

2018年5月21日,经仁寿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及四川东亚行测绘有限公司勘测,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夏某等人申请农业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房和附属设施造成耕地23.58亩、园地28.11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夏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夏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此外,对被告人刘某、夏某甲、夏某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责令三被告人对毁坏的农用地予以修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提出上诉,之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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