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向晓文
“感谢法律援助,为我追回了受伤赔偿款。”7月4日,当死者陈某彬的直系亲属陈某谈起自己的维权经历时,满是感激。
2019年7月25日上午,陈某彬在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半边街正常行走时,该处一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将陈某彬砸伤。受伤后,陈某彬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天,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产生医疗费用15488.58元。次日凌晨,陈某彬被送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住院费用108107.41元。2019年8月8日,又转到兴文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14天,于2020年6月17日出院回家治疗,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362671.92元。2020年10月2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彬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依赖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彬构成一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二年内每月1000元至1500元,属于完全护理依赖。2020年11月20日,陈某彬在家去世。
这样一起飞来横祸,让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悲伤。兴文县司法局主动作为,第一时间与陈某彬的家属陈某联系,为陈某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指派兴文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刘盼、陈茂林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家属,安抚家属情绪并了解分析案情。本案属于物件脱落,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后经多方共同努力查明,该案涉外墙瓷砖脱落的建筑物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半边街,修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原属于某银行的办公用房,后整体卖给了兴文县某单位。现有21名业主属于该幢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法律援助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随即将21名业主起诉至兴文县法院,要求其承担各种赔偿共计1099589.91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21名业主支付陈某赔偿款1088373.91元。
“拿到胜诉判决不久,对方上诉了。”陈某说,21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院。面对二审,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在二审中继续沉着应对,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目前,宜宾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长达三年的维权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谈起该起维权案件,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涉及社会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因事发突然,家属情绪激动,且被告人数多,存在不稳定因素。法律援助律师从法治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安抚家属情绪,做好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用心用情做好援助服务,最大限度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