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四川某集团公司的设计师阮女士来电咨询称,去年以来,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保护环境,开始推行无纸化办公,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全部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白女士问,职工和单位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针对阮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见,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属于书面的一种表现形式,和纸质劳动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杨志元律师表示,在使用电子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第一个条件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不管采用哪种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都要符合这一条件;第二个条件,是针对数据电文所作的专门要求。如果采取的数据电文形式不能保存下来,以供随时调取查用,就丧失了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易于取证、易于分清责任的优点,也就不宜作为书面形式。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满足条件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和纸质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