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奋斗创佳绩 乘势跃进再出发漫漫三年维权路  工会律师伴我行首份绵阳快递行业集体合同“诞生”消费纠纷跨区域 高效维权暖民心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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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5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9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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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来蓉务工人员梅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3月初,他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段时间,他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左腿,现多次与公司协商受伤赔偿事宜,均无结果。他准备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梅先生问: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针对梅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杨志元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如果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则认定工伤时,应当首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如果该务工人员受雇于由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单位时,因为其雇主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务工人员与雇佣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另外因为发包单位和务工人员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也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农民工由包工头雇佣的,应当由和其最近的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此时并不以确认应当承担公司保险责任的单位和务工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综上,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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