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后,如何才能追回赔偿呢?农民工郭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8月18日,记者从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获悉,郭某某案件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赔偿协调,工会律师最终为其追回了工伤赔偿款。
2020年8月初,农民工郭某某入职凉山州某有限公司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280元/天计算。入职后,凉山州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先后安排郭某某在西昌市某工地以及冕宁县泸沽镇进行焊接施工作业。
同年8月23日,郭某某在冕宁县泸沽镇铺设钢结构楼板时,不慎从高空摔下受伤。同年10月12日,凉山州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郭某某的工资,但谈到受伤赔偿时,罗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协商解决问题。
在万般无奈之下,郭某某的朋友告诉他,工会可帮农民工免费维权。于是,郭某某向凉山州总工会寻求帮助。州总工会审核后随即指派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兵团队全程帮忙维权。
接受指派后,刘福兵当即召集律所骨干律师分析案情,认为用人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是用人单位的适格主体,应对其履行职责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即自2020年8月初申请人郭某某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起,即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的工作受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安排、管理,从事的工作为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已实际支付申请人郭某某劳动报酬,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确认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福兵说。
随后,刘福兵律师一边了解案情,一边深入工地现场,核实相关受伤情况,并收集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转付工资的信息等相关证据。手握证据,心中不慌。在刘福兵律师的帮助下,郭某某很快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不久,郭某某就拿到了胜诉的仲裁裁决书,裁定郭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了胜诉的裁决书,郭某某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同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在有了前述证据后,公司罗某某主动与刘福兵律师和郭某某联系,要求依法协商解决郭某某工伤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郭某某拿到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款。对此结果,用人单位和受援人郭某某都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