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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7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6

职工资料、档案都遗失,如何确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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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一民办中学老师张女士来电咨询称,5年前她是某公办学校的老师,后跳槽到了四川一民办中学当老师。今年8月初,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原来的职工资料及档案都没有了。张女士问,职工资料、档案都遗失,如何确定工龄?

针对张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英占表示,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同时,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格的用人单位在招用、提拔使用时的必要审查材料。

王律师指出,张女士的资料、档案遗失了,可以办理退休,但对领取养老保险金数额有一定影响。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这一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两个基本要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档案对这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在退休年龄方面,如果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以档案的最早记载为准;在缴费年限方面,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就是根据档案记载确定的。

档案丢失会影响的内容包括:确定退休年龄、确定工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等,这些内容都会影响计算养老保险金。如果档案丢失,参保人员应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王律师建议,一旦档案丢失,需要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关个人档案丢失情况说明,或补办档案记录,并交人社局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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