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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8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4

职工能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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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来蓉务工人员关先生来电咨询称,为了增加收入,他在下班后利用休息时间又找了一份兼职工作。关先生问,职工能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吗?

针对关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劳动者与多个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杨志元律师指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职工同时和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同时和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用工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承担可能存在工伤等用工风险。因此我国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这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用工的风险,同时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救济,从而促进就业。

“但是,劳动者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不能对原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否则可能面临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杨志元律师建议。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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