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来蓉务工人员蒋先生来电咨询称,上个月他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因下雨后道路湿滑,摔倒受伤。单位认为蒋先生是自己骑车摔倒,不属于工伤范围,拒绝为他申报工伤。蒋先生问:下班途中发生无外界因素影响的自摔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针对蒋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蒋先生下班自己摔倒不属于工伤。
杨律师指出,工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只有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交通事故同等或次要责任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还应当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条件。”杨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上,蒋先生下班自行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