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钱还没还,借款人就撒手离去,债主说“父债子还”,家属说“不继承遗产就不用清偿债务”,法院怎么判?12月4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该法院就成功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唐某系小唐父亲,系刘某配偶。今年5月25日,唐某(已去世)因资金短缺,向方某借款40万元,方某当日分三笔转账给唐某。而后唐某突然去世,二被告小唐和刘某作为其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唐某生前债务。
小唐和刘某辩称,他们不认识方某,对起诉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唐某生前也从未提起此事;方某所提及的资金往来也从未用于家庭开支,这笔钱转入何处二被告不知道,一分钱都没收到;方某不能提供唐某亲手写下的借条,不能提供这笔款项转入二被告账户的证据,二被告不能接受该笔款项由二被告偿还;唐某突发疾病亡故,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往来所遗留的问题,不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得知:方某陈述其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向方某借款,双方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后,方某通过案外人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向唐某出借。今年5月25日,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唐某账户转账10万元、17万元、13万元,共计40万元,转款用途均备注为“借款(受方某委托)”。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代付说明》,认可40万元代方某支付。
审理中法院认为,案外人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方某向被继承人唐某账户转入40万元且备注为“借款(受方某委托)”,二被告未应诉举证与方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方某与唐某口头上达成借款协议、方某向唐某借出40万元的事实,唐某在借款结清前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小唐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唐某所欠的债务清偿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法官认为,第一,“人死债不一定消”。“人死”是否“债消”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二,“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即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案中,唐某的儿子小唐和刘某均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声明放弃对唐某遗产的继承,故唐某生前的债务应当在继承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