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杨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去年和公司签订了专项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3年。近日,他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违约金。杨先生问,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吗?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针对李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职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签订了专项赔偿合同,未满约定的服务期要求离职;二是和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签有服务期协议,以及单位和劳动者签有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况。
因此,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如果和单位签订有专项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劳动者要求离职的,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