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肖某飞向本报咨询称,今年初经人介绍,他与同村村民毛某一同前往四川某工地打工,至今,用人单位每月只向其发放生活费。今年9月初,肖某飞向用人单位讨要个人工资,用人单位向其告知,公司规定每月只发生活费,到年底才会一次性结清工资。肖某飞问,用人单位每月只发放生活费,到年底才一次性结清工资的行为合法吗?
针对肖某飞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用人单位每月仅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年底才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合法。
王律师表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即:当月或次月),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其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王律师提示说: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如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应及时诉请公权力机关介入、及时维权。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英占